年终奖应否计入交通事故误工费
来源:中工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24-03-11 16:46:20

2020年12月14日11时许,刘某驾驶某号牌小型汽车,撞伤步行的朱女士。交通事故认定,刘某负全部责任。司法鉴定意见,朱女士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案涉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

朱女士为某航空地面服务公司员工,领取2019年度年终奖15364.80元,领取2020年度年终奖金为14029.46元。2020年度误工14天,2021年度误工缺勤56天,由此扣发2021年度年终奖17600元。事故发生前三个月工资分别为:5508.57元、5403.57元、5373.57元,事故发生后,领取工资分别为:2020年12月份5411.07元、2021年1月份1932.17元、2021年2月份1760元、2021年3月份2433.17元、2021年4月份1913.05元、2021年5月份5159.03元。

朱女士与刘某、某保险公司因年终奖应否计入误工费等发生纠纷,诉到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一审:月工资和年终奖减少部分 应计入误工费

一审法院认为,朱女士主张误工费,并提交扣发工资证明、扣发奖金证明。结合银行流水,对朱女士主张的误工费、扣发年终奖金均按误工费予以支持。结合朱女士的工资流水,能够认定朱女士事故发生前月平均工资为5428.57元;事故发生后五个月误工期内,实际领取工资为5411.07元、1932.17元、1760元、2433.17元、1913.05元,故朱女士主张扣发工资13224元证据充分,予以支持;关于年终奖,朱女士提交的银行流水证实2019年度、2020年分别发放奖金15364.80元、14029.46元,在2021年度因缺勤被扣发年终奖17600元,因此年终奖17600元属于因此次事故给朱女士造成误工损失范围,应计入误工费;误工费合计为30824元。

主张的护理费7260元符合居民服务业121.6元/天标准,予以支持。朱女士主张营养费,一审法院支持按20元/天标准计算,60天为1200元。考虑朱女士伤情及门诊治疗情形,酌情支持交通费900元。朱女士主张鉴定费2100元,有鉴定费发票证实,且属于为证明损失的必要性支出,予以支持,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涿州支公司负担。

一审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朱女士医疗费1695.3元、营养费1200元、误工费30824元、交通费900元、护理费7260元、鉴定费2100元,合计43979.3元。二、驳回朱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对年终奖减少并非缺勤的主张 不予支持

某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被上诉人朱女士提交了劳动合同、银行流水、部门2021年年终奖发放通知(内部文件)、部门2021年年终奖绩效考核方案、2021年岗位绩效考核表、绩效评定依据(证明除病休假外,无其他影响年终奖发放因素)。某保险公司质证意见为,对于年终奖发放通知及绩效考核方案、绩效考核表,该组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5条关于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性文件制作的要求,对于其真实性不认可,且以上所有证据并未明确规定朱女士因缺勤就要扣除全年的年终奖,只是针对朱女士一种考核的规定,与其扣发年终奖没有直接的关联。二审法院对朱女士提交证据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法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二审法院认为,某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承担被上诉人误工费、年终奖损失不认可。朱女士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因案涉事故用工单位扣发其工资及不能出勤上班,用人单位未发放朱女士年终奖的事实。一审法院依据在案证据认定上述事实,判决某保险公司承担理赔责任合法有据。某保险公司主张少承担21026元赔偿责任的理据不足。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北工人报记者贺耀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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