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也能主张误工费
来源:江苏工人报    作者:吴未未 孙锡超    发表时间:2021-01-26 09:15:41

  句容一七旬老者骑电动三轮车回家时,未注意安全行使,与另一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致老者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老者即刻被送往医院救治,病情稳定后,经法院委托鉴定,老者因事故受伤致左股骨大粗隆骨折,遗有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老者向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肇事司机推托是为公司领导送文件,应由公司负责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表态称对于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及伤残等级均无异议,但因伤者年龄七旬,已达退休年龄,拒绝赔偿误工费。经各方协调理赔,未达成一致意见。老者于是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及其单位、投保的公司共同诉至法院,不仅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还要求对方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4万多元。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7月24日17时许,被告戚某驾驶车牌号为苏Axx的小型客车,行驶至句容市郭庄区域东方红村委会地段时,与原告周某所骑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及两车受损。事发当日,句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戚某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周某于事故当天被送往句容市人民医院救治,8月17日出院。诉讼中,周某申请法院对其伤残程度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2020年6月29日,丹阳市中医院司法鉴定所认定周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27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80日。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肇事车辆苏Axx小型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被告保险公司依法应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戚某在履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由闽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误工费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已达退休年龄,不应支付误工费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没有从年龄上来限制误工费的相关规定。虽然原告已逾退休年龄,但退休人员的劳动收入亦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年龄、工作性质及句容本地平均社会工资水平,酌定其误工损失为70元/天。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者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据《江苏工人报》报道。

  句容市人民法院 吴未未 孙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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