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与职工权益保护相关知识50问(五)
来源:桂工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21-01-08 14:17:08

  (十一)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提供信息是否构成了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用人单位基于用工自主权的需要,有权要求劳动者提供相关的信息,劳动者提供与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后,企业应正常使用并做好保护,防止泄露职工的个人信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任意泄露或用于其他非法目的,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十二)用人单位可以收取劳动者的身份证、毕业证原件吗?

  1.《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三条: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劳动者的身份证和毕业证是个人的物品和财产,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

  (十三)企业调整劳动者薪酬和岗位超过三个月的,劳动者还可以反悔吗?

  1.《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调整薪酬和岗位等劳动合同变更事项达成了口头协议,在实际履行了三个月之后,劳动者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提出用人单位违法调整的,将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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