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与职工权益保护相关知识50问(二)
来源:桂工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21-01-05 14:57:33

  (三)职工出差时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怎么处理才合法?

  1.《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2.《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职工出差时下落不明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循《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合法地处理劳动关系。

  (四)劳动者被宣告死亡后若重新出现,劳动合同是否还能恢复履行?

  1.《民法典》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者被宣告死亡后,因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消失,所以劳动合同终止,若其重新出现,即使还在原劳动合同期限内,也不能自动恢复原劳动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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