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掌握网络购物的新规则
来源:河北工人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20-11-09 15:21:53

   在今年的“双十一”购物狂欢季来临之际,离被誉为“生活百科全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面实施的2021年1月1日,已不足两个月。在“倒计时”中,我们不妨沿着民法典划定的蓝图和路线,提前熟悉一下全新的网络购物的规则。

  事实上,在民法典颁布之前,一部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已经对人们的网络购物等电子消费活动作出了规范也划定了规则。与电子商务法相比较,民法典所做出的新规划,的确值得关注。

  无约定下单成功

  合同即成立

  在网络购物活动中,疫情期间的紧俏商品和一些吸引眼球、收割流量的打折促销,常被商家的一行小字搞坏消费者的心情。比如商家声明:“展示的广告,包括价格、产品型号,都是要约邀请,消费者下单购买是要约,必须得到商家的确认,才算合同成立”。

  针对电商卖家单方面的“砍单”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实,2019年开始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对此就有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与《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基本上是相同的,都是将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只要消费者提交订单,即视为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合同订立时另外的约定。例如12306网站规定,消费者下单后要在半小时内付款,如果没有付款则订单取消,这就属于“另有约定”的情况。

  与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不同的是,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这是《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所没有的。虽然《民法典》在法律位阶上更高,但它是基本法,《电子商务法》是特别法,《民法典》没有这一条款,并不影响《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实施。

  商家“情况有变”

  不再没有规矩

  签订的电子合同应当全面履行。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网络商家常常以“情况有变”,如今年的疫情、重大天气变化、“快递爆仓”等,来推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199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然规定了“不可抗力”,但没有法律学者普遍建议和各国立法均规定的“情势变更”。作为一种司法“补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制度。

  在司法解释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补上了“情势变更”的短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与司法解释相比,本条规定将其适用范围扩大,使得不可抗力也可以被认定为“情势变更”,还增加了当事人的协商义务。《民法典》不仅删除了“非不可抗力造成的”表述,使存在“不可抗力”因素的情况亦纳入到“情势变更”的审查范围中来,更是明确了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在重新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情势变更的适用,不能导致已发生合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免除。

  终结争议交付时间

  有了判定依据

  “先签收”还是“还验货”,曾经困扰了广大消费者。这一争议的背后,其实是商品交付前的风险,比如运输风险由谁来承担等问题。《民法典》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明确了电商活动中商品服务交付时间的判定标准。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这就意味着,在买家签收之前,商品因意外事件发生毁损灭失的,其风险由卖家承担。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合同风险的负担,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

  被“薅羊毛”

  可要求撤销合同

  “错标价格”或者“错标单位”迎来天量订单,这到底是商家的商业手段,还是真的人为失误?网络交易和实体店不同,实体店可以控制规模,如果价格标错了损失有限,而网络交易一旦标错,短时间内下单的数量就会很高,会给经营者带来灾难性影响。

  法律不会袖手旁观,《民法典》最根本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在总则编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由此,因错标价格被“薅羊毛”的经营者,是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

  确实有一些商家先通过标低价吸引人气客流,然后又宣称是错标价格,单方面取消订单。如何判断到底是错标,还是故意制造噱头,需要法院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法院可依据通情达理原则,从经验和常识判断这个价格是不是正常价格,经营者在发现错标价格后是否及时联系消费者。通过各种具体情况综合判断,到底是真的错标了价格,还是恶意炒作制造噱头,再做出裁决。

  电子合同

  全面取得“准生证”

  电子合同是不是书面合同?订立电子合同的时间如何起算、地点如何确定?《民法典》为电子合同颁布了全面的“准生证”。

  《民法典》改变了原来订立合同“要约、承诺”方式的封闭性规定,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并且,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技术细节”,《民法典》均一一给予明确,极大地规范和便利了电子商务活动,减少电子合同争议和促进电子合同争议的化解。

  “视为书面形式”的电子合同。《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签订电子合同的时间起算点。与普通合同签订行为不同,基于网络化带来的“时空压缩”特征,电子合同的时间起算点有其特殊性,如果这个技术细节没有规范,将带来极大的混乱和大量合同争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它关系着法院的“司法管辖”,也涉及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二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记者 贺耀弘)


最新推荐

桂有技能•产业振兴——百色市2023年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成功举办

桂有技能•产业振兴——百色市2023年职工职业技能大赛成功举办

10月30日至10月31日,百色市2023年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在百色工业技工学校成功举办,来自全市12个县(市、…[详细]

点击排行

近期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