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感谢工会了!我们终于如愿拿到经济补偿金了!”“报告工会,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发放完毕!”……日前,南宁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接到来自南宁市某企业劳资双方振奋人心的消息。“祝贺你们!祝贺你们!”同样兴奋的工会工作人员连连表示祝贺,喜不自禁。
原来,早在2019年12月,南宁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南宁市某企业解散清算职工安置群体性劳动争议案,该案类型较为鲜见、隶属关系复杂、涉及人数较多,尤其是案中更有案中案,处理起来非常棘手。调解中心立案后,通过调查研究、代理协商、主持调解和全程法律援助指导服务的方式,参与矛盾调处化解的全过程,历时4个多月的努力,促成43名职工如愿获得经济补偿金和补发待岗生活费差额等共计382万元。
情法相融,助职工安置方案“双满意”通过
企业解散清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基数成焦点。
2019年11月末,南宁市总工会接到南宁市某国有企业职工集体求助,称单位解散清算,提前终止职工劳动合同,可是,经济补偿金仅按职工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由于这几年单位经营不正常,大部分职工处于待岗状态,工资较低,如按此标准计发,补偿金数额显然少很多。作为国有企业职工,他们要求按南宁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给予经济补偿,并表示,如不能按此标准执行,则不同意企业解散清算。
调查中,该企业诉称,其隶属某集团公司,已于几年前随集团划转为区直企业,其不再适用南宁市国有企业改革职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补偿职工,故其依据劳动合同法对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并无不妥。
由于双方就政策的适用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基数等各持己见,职工安置方案未能在职工大会上通过,矛盾一触即发。
南宁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经调查研究,了解到该单位作为国有困难企业,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支持下,走主动解散清算之路解决职工安置问题,在该市尚属改革创新,考虑到其作为国有企业的历史与现实的具体情况和隶属的特殊性,尤其是企业解散将不复存在的情形,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尊重事实、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有利于劳资双方接受的目的,工作人员悉心调解,释法说理,就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数、工作年限的计算等问题,融法理与情理于一体,向企业方提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建议经济补偿金基数按略高于正常情况下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标准;二是依法依规纠正安置方案中经济补偿年限的计算方法。同时,帮助企业方依法完善职工安置方案相关内容及做好职工方的政策引导与思想疏导,最终促成企业与职工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方案得以顺利通过。
2020年新年到来之际,满怀欣喜的企业向南宁市总工会送来一面锦旗,上面写着“热心服务暖人心,企业职工双满意”。
依法维护,助职工获补待岗生活费差额
企业解散清算,待岗生活费差额成案中案。
在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基数及补偿年限计算问题落实后,又有12名职工提出,他们待岗多年,月到手工资只有几百元,要求按南宁市最低生活标准予以补偿。
经调查,早在2008年,因企业的一生产线亏损停产,12名职工待岗至今,每月扣除应缴社会保险费个人部分后,仅拿到300多元生活费,企业涉嫌违反《工资支付条例》关于企业原因停产职工生活费支付的规定,而企业并不知悉相关规定。
工作人员向企业方宣传政策法规,要求依法纠正,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给职工待岗生活费差额。意见得到企业的支持并及时纠正。少发了12名职工近12年的待岗生活费差额共计32万元,亦在企业解散职工终止劳动合同时一并予以补发。
全程追踪,助职工安置方案顺利实施
企业解散清算,职工安置方案的实施是关键亦是案中案。
此时,企业净资产为负值。此前,由于诸多客观原因,多个解决企业出路的方案搁浅,企业的上级部门以人文关怀的态度,提出主动解散清算并由该企业的主管单位负责安置补偿职工的办法。因此,职工安置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相关支出还需上级审批和主管部门承担。于是,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又一次成为争议的焦点,上级部门认为,安置方案中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没有法律依据,迟迟未予审批。
此时,正值疫情防控关键期,没有工资收入、急切等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们内心躁动不安,每拖延一天,职工队伍都极有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
面对繁复多磨的劳资矛盾,南宁市总工会通过提供24小时法律援助指导服务的方式,耐心尽心地帮助企业理清解散清算过程中涉及政策法规的相关问题及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最终促成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达成灵活处理的一致意见。一起涉及职工43人、金额382万元的群体性劳动纠纷通过南宁市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悉心调解和不懈努力,以职工和企业双方均满意的结果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